2019-07-24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总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兰陵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慈善总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上级业务部门和外地市有关业务单位到单位检查工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综合管理部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根据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会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与来访单位的公务座谈,一律不得配备水果、香烟等物品。座谈尽量安排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外安排,应当坚持节俭的原则,严禁到高档酒店使用豪华会议室。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综合管理部可在定点饭店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综合管理部可以安排工作餐,但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超过 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
公务陪餐使,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体现兰陵特色,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制度,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会长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吃请,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景点门票和应由接待对象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因募捐等工作需要,接待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募捐为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兰陵慈善总会接待清单
兰陵慈善总会
2019年1月1日
兰陵慈善总会接待清单 | ||||
接待时间 | 来访单位 有无公函 | 有□ 无□ | ||
来访单位名称 | ||||
公务活动内容 | ||||
来访人数 | 是否住宿 | 住宿人数 | 是否用餐 | 用餐人数 |
是□ 否□ | 是□ 否□ | |||
住宿信息 | 住宿地点 | 入住时间 | 离店时间 | 房间数 |
用餐信息 | 用餐地点 | 中餐或晚餐 | 用餐人数 (含陪同) | |
接待费用(元) | 住宿费 | |||
餐费(含陪同人员) | ||||
合计 | ||||
经办人 | 审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