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陵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LanLingCharityFederation缩写:LLCS)。其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地址:兰陵县文峰路中段。
第二条 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兰陵县民政局,接受临沂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促进兰陵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遵循“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募捐: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信托:采取公益信托形式,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赈灾救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七)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八)交流与合作:推动县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宣传与激励。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一)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慈善捐赠达到一定捐赠数额的,可免写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县慈善总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人、财、物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职责是: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说明资金用途、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兼任,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副会长、秘书长兼任。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界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较好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决策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会长、驻会副会长交办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理事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本会如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兰陵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三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