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退出
  • 首页

  • 总会概况

    • 总会简介
    • 总会章程
    • 总会领导
    • 会长寄语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联系方式
    • 阳光慈善
  • 新闻中心

    • 慈善新闻
    • 数字慈善
  • 法律法规

    • 政策法规
    • 理事单位
    • 下载中心
  • 慈善项目

  • 公益基金

  • 慈善园地

    • 慈善光荣
    • 通知公文
    • 慈善超市
    • 慈善广场
  • 信息公开

    • 财务会计报告
    • 年度工作报告
    • 收支明细
  • 慈善文化

    • 爱心企业
    • 爱心单位
    • 爱心人士
    • 爱心捐赠
    • 慈善宣传
  • 合作伙伴

    • 义工风采
    • 志愿者服务

→ 总会概况

  • 总会简介
  • 总会章程
  • 总会领导
  • 会长寄语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联系方式
  • 阳光慈善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 非定向项目

    已筹款:¥17190306.15

兰陵慈善总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分享到-微信×

2019-07-24 00:00

来源:本站

兰陵慈善总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总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兰陵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兰陵县城区(卞庄街道、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出差审批表,报经本会有关会长批准。本会各部出差须报经各部室分管会长批准,本会副会长出差须报经会长批准。出差审批表要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作为安排出差车辆、报销差旅相关费用、开具公务函的依据。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兰陵县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教授和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兰陵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只允许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兰陵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到市里及各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

  到县内各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按6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收据由出差人员带回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查。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从县城到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收据由出差人员带回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查。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手续、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无公务卡时期用银行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出差审批制定,分管会长、综合管理部、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不按规定开支的,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承担。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对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总会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到县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兰陵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陵慈善总会

  2019年1月1日

 

附件1:

兰陵县县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

800

490

380

7月-9月

960

590

450

20%

100

淄博

800

480

380






100

枣庄

800

480

380






100

东营

800

480

380






100

烟台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潍坊

800

480

380






100

济宁

800

480

380






100

泰安

800

480

380






100

威海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日照

800

480

380

7月-9月

960

570

450

20%

100

莱芜

800

460

360






100

临沂

800

460

360






100

德州

800

460

360






100

聊城

800

460

360






100

滨州

800

460

360






100

菏泽

800

460

360






100

 

 

附件2:
兰陵县县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兰陵县县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续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0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10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00


兰陵慈善会  鲁ICP备2021038859号

地址:兰陵县文峰路中段(检察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539-5211519

邮箱:cscszh@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