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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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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00:00

来源:本站

慈善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及《兰陵慈善总会章程》《兰陵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是对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慈善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原则;坚持年内一次性救助的原则;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在本县居住地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人户分离的特困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慈善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经政府、单位、社区、亲

  属帮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助医。用于贫困人员的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包括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自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助学。用于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助残。主要为项目救助,开展各种治疗帮助。如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特困家庭残疾人安装假肢等;

  (四)助困。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性救助;

  (五)扶老助孤。用于对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的救助;

  (六)定向救助;

  (七)其他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不配合主管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除个人居住的住所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慈善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一)助医。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造成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强弱,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二)助学。对贫困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予以生活救助,额度一般在500-2000元;对贫困高中生、大学生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额度一般在500—4000元;

  (三)助残。根据残疾等级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四)助困。对因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按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五)扶老助孤。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给予每人500—2000元救助;

  (六)定向救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救助;

  (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群众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剔除下列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费用、事故责任赔付的费用;政府政策性救助及社会各界帮扶救助的资金。

  (八)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剔除上述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自负的部分,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帮扶能力确定救助金额。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申请慈善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兰陵慈善总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如果使用监护人银行卡的,同时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

  4、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

  5、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6、慈善总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初审,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由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或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兰陵慈善总会。

  (三)入户调查。慈善总会、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慈善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等成立调查小组,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家庭住房、经营收入、家庭财产、政策保障及家庭主要成员收入等情况。

  (四)审核审批。县慈善总会综合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调查情况,根据救助标准,由分管会长审查审核后,会长签字救助。

  第九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的,县慈善总会应尽快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档案材料齐全,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救助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慈善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基金利息;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兰陵慈善总会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县慈善总会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救助实施

  情况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县慈善总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慈善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陵慈善总会开展的各项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兰陵慈善总会。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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